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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96年04月20日)
第 14 條
各級新任人員暨監交人員,盤查移交總目錄清冊,如發現卸任人員虧短公款及挪用財物情事,應立即報請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