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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96年04月20日)
第 2 條
本院所屬各機關首長、主管人員、經管人員更迭,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遵照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之規定外,應依照本細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