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96年04月20日)
第 5 條
卸任主管人員移交,應具備: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已辦未了文件清冊。
三、未結案件清冊。
四、財物事務總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