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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96年04月20日)
第 7 條
第四條規定之各項書表清冊總目錄,其編造份數及使用方法如左:
一、本院直屬各機關卸任首長,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卸任人員,一份函報本院。
二、高等法院所屬各機關卸任首長,應編造一式四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卸任人員,二份函報該管高等法院審核無訛後,抽存一份,其餘一份,加具意見,層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