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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 110年06月30日)
第 3 條
憲法法庭設大法官席、書記官席、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聲請人席、相對人席、鑑定人、證人席、關係人席及旁聽席,並設發言台。

審判長得視審理案件需要,調整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