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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 88年01月19日)
第 3 條
臨時開庭期間,所需辦理審判、行政人員,除視情形得由當地借用機關有關人員兼辦外,應由各法院院長就該院現有編制員額統籌調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