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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 110年04月12日)
第 13 條
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得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即予解任:
一、有前條情事且情節重大。
二、有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或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解任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