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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 110年04月12日)
第 9 條
調解委員服務地區與工作分配,應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由法院定之。但法院如認為需要,得命調解委員至同一法院轄區其他地區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