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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 110年11月19日)
第 6 條
旁聽區置學習法官(檢察官)席、學習律師、記者席,並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增減旁聽席座椅。但本規則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旁聽區出入口之門上,得視需要設計探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