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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 112年12月20日)
第 13 條
為妥速審理醫療、工程、重大金融或其他社會矚目之重大刑事案件,司法院得指定法院設置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

為妥適審理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司法院得指定法院設置國民法官專業法庭或專股。

前二項案件之範圍,由司法院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