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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 112年12月20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民事事務:指民事審判、民事執行、民事簡易訴訟及其他民事非訟等事務。
二、刑事事務:指刑事審判、刑事簡易訴訟及其他刑事案件等事務。
三、民、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以下簡稱專業案件):指民事或刑事事務中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案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設立專業法庭或專股辦理之案件。
四、民、刑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以下簡稱專業法官證明書):指司法院所核發之辦理民、刑事特殊專業案件法官證明書。
五、期別:指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以下簡稱司法官班)結業之期別;未參加司法官班訓練者,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計之。

各地方法院因業務需要,將民、刑事簡易訴訟事務合併由簡易法庭辦理者,視同民事簡易訴訟事務。

本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之期間,法官會議得決議配合年度司法官班結訓分發日予以調整。

本辦法所稱專業法官證明書,指在有效期間內之專業法官證明書。

附表二編號八之案件,包括上班期間外之收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