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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 112年12月20日)
第 2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三月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二、第十一條附表三,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五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