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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 112年12月20日)
第 4 條
法官會議議決之事務分配,應包含自議決時起二個月內將回任、遷調、歸建或派任該院法官辦理之事務。

不能依前項規定議決法官事務分配時,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