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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 112年12月20日)
第 5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選定民、刑事務之法官人數逾非輪辦股預定員額時,其排序由法官會議按下列順序定之,且不得以其在各該地方法院到職先後影響其排序:
一、取得在有效期間之專業法官證明書者。
二、辦理該事務年資較長者。
三、依法計算或折抵任職法官年資較長者。
四、三年內參加與該事務有關之研習時數較多者。
五、期別在前者。
六、法官會議議決之其他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研習,指司法院或其所屬各機關舉辦之講習、研討會、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