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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 112年12月20日)
第 6 條
法官已依法官會議議決,辦理其選定之民、刑事非輪辦股事務者,得按其志願於其後之事務分配年度連續辦理,無須重新依前條第一項排序。但其人數加計該年度法官會議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擇定辦理專業案件之法官人數,逾該年度該類事務非輪辦股預定員額時,由法官會議按下列順序,議決連續辦理之法官人選:
一、現辦理專業案件且取得該專業法官證明書者。
二、法官會議議決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