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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 110年08月10日)
第 6 條
文書簿冊,得採微縮、電子或其他科技方式儲存管理。

依前項方式儲存之紀錄,經保管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確認者,視同原文書簿冊;其複製品,經保管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確認者,推定其為真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