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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 110年08月10日)
第 8 條
卷宗以一案一卷為原則,厚度超過五公分以上者,得分成數宗,無法編訂於卷內之文卷,應另備附件袋,附於卷宗之後。

卷宗內之文書,有宜特別保存以備查考者,於保存期限屆滿後,得抽出繼續保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