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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 113年01月30日)
第 10 條
聲請人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二年內不得再聲請遴任:
一、經司法院通知繳納證書費後,未於期限內繳納。
二、未依法參加職前研習。
三、未依法於期限內向所屬法院聲請登錄。
四、放棄遴任資格。

前項期間,自事由發生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