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 113年01月30日)
第 11 條
聲請人曾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尚未喪失遴任資格者,不得再次聲請遴任。

違反前項情形者,司法院得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