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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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 113年01月30日)
第 21 條
學習公證人於研習期間,應遵守訓練規定,專心學習,虛心接受指導公證人之指導;如有違反,依該規定處理。
前項訓練規定,由法官學院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