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 108年06月21日)
第 10 條
審查委員應將審查經過情形及調查結果,作成審查意見送交主任委員,主任委員應於收受審查意見後十日內召開審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