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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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 108年06月21日)
第 10 條
審查委員應將審查經過情形及調查結果,作成審查意見送交主任委員,主任委員應於收受審查意見後十日內召開審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