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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 108年06月21日)
第 13 條
被付懲戒人因證據不足、無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應付懲戒事由或雖有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情事而認不必懲戒者,應為不付懲戒之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