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 108年06月21日)
第 14 條
懲戒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付懲戒之議決:
一、移送懲戒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同一事件,已受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
三、被付懲戒人死亡。
四、自應付懲戒事由終了之日起,至移送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