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 一 章 通則
( 108年06月21日)
第 4 條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選代理人代理之。
委員因故出缺時,依出缺委員資格,由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院長另行指定或聯合會另行選任;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