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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 一 章 通則 ( 108年06月21日)
第 4 條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選代理人代理之。

委員因故出缺時,依出缺委員資格,由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院長另行指定或聯合會另行選任;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