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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 108年06月21日)
第 8 條
懲戒事件由主任委員依輪分次序,送請委員二人先行審查。

委員審查時,應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法院調查證據。如有詢問與被付懲戒事件相關人員之必要時,得通知其到場答復,記明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