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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 110年08月10日)
第 6 條
所屬法院、繼任人或兼任人發現移交之清冊、文書及物件有錯誤或可疑之點時,得向移交之公證人查詢,公證人應於接獲查詢通知二日內補正或函復;逾期未照辦者,繼任人或兼任人得報請公證人所屬法院院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