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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  ( 110年05月14日)
第 6 條
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其他民事調解事件,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七百元為限。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於新臺幣五百元至八千元之範圍內增減之。

前項報酬之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

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五千元者,應先經法院院長之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