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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 99年06月28日)
第 12 條
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之理由而拒絕收領行政訴訟文書時,郵務機構送達人應將行政訴訟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並應於送達證書上記明事由;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應為寄存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