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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 99年06月28日)
第 16 條
送達之行政訴訟文書由同居人、受雇人、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收時,應於送達證書上註明姓名及其與應受送達人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