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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 99年06月28日)
第 7 條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除別有規定外,應按行政法院在封套上所示應受送達人處所行之。

於日間送達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本人,亦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受領行政訴訟文書者,應受送達人之處所如在限時投遞區內,得利用夜間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