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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 111年12月19日)
第 10 條
及(合)格證書發給後,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國籍等記載有誤,係辦理試務或訓練機關冊報疏忽所致者,原請發證書機關應函請本院更正後重新製發證書。

前項及(合)格證書以紙本型式製發者,應將原證書繳回本院。<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