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 111年12月19日)
第 2 條
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之發給、改註與補發,依本辦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