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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 111年12月19日)
第 9 條
未列有訓練程序之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考選部於寄發及格通知時,應附寄按榜單或清單名列順序編號之證書規費繳款單,通知及格人員依限向本院繳納證書規費。另將請發證書清冊草案及共享電子檔案資料,送本院先行辦理製證,俟該項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報經本院會議核備後,始予寄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