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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第 四 章 糾正 ( 110年01月20日)
第 24 條
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