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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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
第 四 章 糾正
( 110年01月20日)
第 25 條
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質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