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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彈劾權 ( 111年03月08日)
第 10-1 條
彈劾案經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即公布歷次審查決定書;經審查決定成立者,並應公布彈劾案文。

前項應公布之審查決定書及彈劾案文,如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秘密之案件,應隱去其應秘密之資訊,始得公布。

第一項之公布,應刊登監察院公報及登載監察院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