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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彈劾權 ( 111年03月08日)
第 11 條
彈劾案送出後,各有關機關答復文件送達監察院,應即送請提案委員於十日內核議。但提案委員因故不能核議時,依序由審查會主席、參加審查會委員推舉之委員、批辦委員或值日委員核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