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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調查 ( 111年03月08日)
第 26 條
監察委員調查中之案件,如發現彼此案情相關連或同一者,應簽請院長核定並由最先調查之委員調查;但特殊案件,院長亦得商請調查委員共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