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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調查 ( 111年03月08日)
第 29 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委託調查之案件,受委託之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兩個月尚未答復者,由監察院函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