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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調查 ( 111年03月08日)
第 33 條
原訴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覆查,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以推翻或動搖原調查認定之事實者。
二、對案情有關之重要證據,原調查人員漏未斟酌者。
三、原調查意見適用法令顯有錯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