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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彈劾權 ( 111年03月08日)
第 7 條
彈劾案審查會審查案件,應作成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

彈劾案審查會對審查決定成立之案件,應就下列事項一併決議:
一、送達機關。
二、是否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
三、是否移送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彈劾案審查會召開後,應依會議實際情形製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