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糾舉權 ( 111年03月08日)
第 15 條
糾舉案之審查,以監察委員五人為審查委員。審查會須有審查委員三人以上之出席方得審查。
第 16 條
被糾舉人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應即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
第 17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於糾舉案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