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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 111年03月22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書狀如下: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及監察委員(以下簡稱委員)收受之人民陳情或檢舉文件。
二、值日委員或巡迴監察(以下簡稱巡察)委員接見陳情人之陳情書、檢舉書或口頭陳述之意見或詢問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