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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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 109年07月28日)
第 7 條
各責任區巡察委員應按直轄市、縣(市)為單位,每巡察年度巡察二次。
前項巡察次數,遇有重大天然災害、事故,或各組巡察委員認有必要時,得不受次數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