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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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規則
( 109年06月16日)
第 11 條
本院會議時,委員報告事項或討論事項完畢後,得提出臨時動議。
臨時動議以具有亟待決定之特殊事由者為限,並應有委員二人以上之附議始得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