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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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會議規則
( 109年06月16日)
第 12 條
提案在未經主席宣付討論前,得經全體提案人同意撤回之。提案經討論後,原提案人如欲撤回,須由主席徵詢出席委員無異議後行之,如有異議,由主席逕付表決定之。
提案經修正者,不得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