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監察院會議規則  ( 109年06月16日)
第 13 條
臨時動議未經徵得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撤回之。經附議討論後,原動議人如欲撤回,須經主席徵詢出席委員無異議後行之,如有異議,由主席逕付表決定之。動議經修正者,不得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