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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第 三 章 共同違法及併同處罰 ( 111年06月15日)
第 14 條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