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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第 六 章 時效 ( 111年06月15日)
第 28 條
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