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罰法   第 八 章 裁處程序 ( 111年06月15日)
第 38 條
扣留,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

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在場或請求時,應製作收據,記載扣留物之名目,交付之。